(四)討論和決定紀檢監(jiān)察工作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
(五)按照權限審議重要黨內(nèi)法規(guī)或者規(guī)范性文件。
(六)決定或者追認給予中央紀委委員撤銷黨內(nèi)職務以上處分。
(七)研究決定常務委員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并主持。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jù)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根據(jù)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shù)的為通過。
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以上處分,必須由應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shù)決定,報黨中央批準。
第十二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定和部署,向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jiān)督。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職權,主要包括:
(一)討論向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工作,學習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
(二)召集全體會議,對擬提交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三)討論和決定紀檢監(jiān)察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
(四)按照權限審議黨內(nèi)法規(guī)或者規(guī)范性文件。
(五)聽取以中央紀委名義立案審查的有關案件情況通報。
(六)按照權限討論和決定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黨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七)決定給予中央紀委委員撤銷黨內(nèi)職務以上處分,并報黨中央批準,待召開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八)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議干部任免事項。
(九)研究決定應當由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定期召開,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中央紀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書記確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半數(shù)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審議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根據(jù)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討論和決定重要問題,應當進行表決。涉及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表決。表決可以根據(jù)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半數(shù)的為通過。
第十四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會議一般定期召開,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辦公會議由中央紀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書記確定,駐委的副書記、常委會委員及有關負責同志參加。辦公會議研究或者決定以下事項: